发布日期:2022-02-15 浏览人数: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园艺学会组织建设,强化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关于推进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学会运行方式”的思路和《山东园艺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山东园艺学会,应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会员入会由本会理事会批准,履行《山东园艺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山东园艺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种类及入会程序
第四条 山东园艺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助理教授、讲师、农艺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
(4)大专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中专毕业4年)以上者,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具有长期生产实践经验、特殊专长、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园艺工作者;
(6)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园艺专业知识的企业家、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领导干部。
2、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从事与园艺行业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申请,本会会员、理事推荐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单位会员)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书面填报或通过学会网站(http://www.ssfhs.cn)填报《山东园艺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或《山东园艺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秘书处)按照《山东园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七)可以要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推广服务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读物。
第四章 会员会费缴纳
第八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会员:50元/届(每年10元)
2.理事:100元/届(每年20元)
3.常务理事及以上:200元/届(每年40元)
(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5000元/届)
2.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15000元/届)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25000元/届)
第九条 会费每届五年收缴1次,缴费时间为下届会员登记注册时至换届大会期间,或换届大会至会后1个月内。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停止全部应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会员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学会建设和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含经费赞助)的会员,本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园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为全省园艺科技与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园艺科学普及、人才培养、科技宣传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本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交流、科技合作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会员,本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经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常务理事会。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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