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5 浏览人数:348
山东园艺学会学风道德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园艺学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园艺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学术出版道德公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园艺学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山东园艺学会全体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二)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会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损害他人著作权;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隐匿学术劣迹,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会理事会是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会学术规范行为,推进本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
第六条 学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会的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理事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秘书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调查人员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根据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理事会召开会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 处罚和复议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会员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兼聘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赔偿受害人损失、暂停或终止项目、解除合作关系等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 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 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 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本会秘书处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复议,经学会理事会会议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是本会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会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属常务理事会。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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