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5 浏览人数: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园艺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山东省民政厅社管局的监管下,在山东省科协的业务指导下,为我省园艺事业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以维护学会和会员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涉及学会重大利益的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或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十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长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职责,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学会机密文件。
(二)应当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映学会的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十二条 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直至撤销职务,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隐瞒、篡改、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检查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过程化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检查为重点,对学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管理工作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四条 及时监督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学会管理情况,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时作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问题的产生和扩大。
第十五条 及时报告原则:监事应及时作出报告,发现危害学会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不参与不干预原则:不参与学会的决策,不干预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与修改权归监事会。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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