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5 浏览人数:1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园艺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山东省民政厅社管局的监管下,在山东省科协的业务指导下,为我省园艺事业发展、乡村振兴做出贡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学风正派,学术上有重要成就、热爱本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学会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及全体理事会。
第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七条 决定本届或下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规模、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 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变更建议名单,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 审议通过学会报送山东省科协、山东省民政厅有关重要工作报告、科技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等。
第十条 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不是常务理事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章程》和学会有关决定、决议,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学会管理。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情况是下届是否连任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若连续2年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将提请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决议可以以学会的名义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属常务理事会。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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